產物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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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39號5樓
民國88年9月21日台灣發生芮氏規模7.3級的強烈地震,人員及財產損失皆十分嚴重,全國經濟損失達3,000億元,房屋全倒51,712戶,半倒53,768戶,住宅財產損失計1,284億元,而投保住宅火險附加地震險的比率僅約千分之二,無法從保險機制中獲得保障,只能由政府及民間機構加以補助或救濟。 歷此慘痛經驗,政府為保障社會大眾財產的安全,政府遂積極研究與籌擬有關地震等天然災害之解決方案與推動相關立法,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令增訂保險法一百三十八條之一,增訂有關住宅地震保險及危險承擔機制之規定,且財政部於90年11月30日以台財保字第09000751301號令發布實施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另依據保險法一百三十八條之一與危險承擔實施辦法,財政部又於民國91年1月7日以台財保字第0900073321號函示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簡稱地震基金),並於民國91年4月1日正式實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而地震基金設立的主要目的在承擔保險業所承保之住宅地震保險中,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危險承擔地震基金應承擔之危險。 住宅地震保險自實施以來,投保率日漸攀升,惟鑒於現行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相關法規並未明定本保險制度之中樞組織,因此倘若本保險制度危險承擔機制第三層再保承擔部分發生信用危險,致再保賠款無法攤回時,將發生應由何者承受之疑慮。為免將來發生事端,致影響本保險制度之順利運作,進而損及被保險人之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遂於94年12月1日以金管保四字第09402564041號令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明定地震基金為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中樞組織並調整該制度之危險承擔機制架構。
主要商品: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業務範圍如下: 一、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與分散事宜。 二、收取規定之各項收入及資金運用。 三、依據財源籌措計畫向國內、外貸款或融資。 四、處理與前三款有關之其他相關業務。 五、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六、辦理符合本基金設立目的之公益活動。 七、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本基金得辦理之業務。
勞保,健保,教育訓練,三節禮金,團體保險,旅遊補助及獎金 本基金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轄下財團法人機構,員工離職率低,平均工作年資約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