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區1年以上大學
健康事業管理系所
一、職 稱:約僱助理員(產假及育嬰留職期間職務代理人)
二、薪資待遇:依本校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報酬支給標準表支薪,(月支每月約31,460元。)
三、需求人數:壹名
四、工作內容
1. 協助系所務推動、學術月會及健管週等活動辦理。
2.校務基本資料庫填報。
3.四技各管道招生、評量尺規、選才相關業務。
4.其他交辦事項。
五、工作時間:
1. 依本校辦公出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每日上午 7:50~8:50 刷卡
上班,至下午 4:50~5:50 刷卡下班)(彈性上下班)。
2. 本職缺為產假及育嬰留職期間職務代理,工作期間預計為 114
年 4 月上旬至 114 年 6 月下旬,職務代理至留職停薪人員復職
前一日為止。
六、工作地點:
校本部--112303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近捷運石牌站)
城區部--108306臺北市萬華區內江街89號(近捷運西門站)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健康事業管理系所
七、資格條件:應具備以下資格:
1.具有國內外大學院校學士以上學歷(不限科系)。
2.具電腦Word、Excel、PowerPoint等基本文書處理能力。
3.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和執行力。
4.具有基本電腦維護能力。
5.品行良好、勤奮耐勞。
八、曾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校不得聘(僱)用: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九、檢附資料:
1.個人履歷表(含學經歷、自傳、照片等資料)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具結同意書(必填;電子檔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表單下載/十七、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區下載)
5.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各項證照影本、工作經歷、影片作品、辦理活動佐證…等)
十、應徵截止日期:請於114年04月11日12:00前,以電子郵件寄達健管系辦公室,寄出後請於上班時間來電確認是否收到。
十一、聯絡人:鄭助理yuwen0516@ntunhs.edu.tw。
十二、連絡電話:02-28227101#1261
月薪31,460元